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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能否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2968 次 标签: 未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未上诉申请再审 不上诉申请再审 一审生效后申请再审 再审利益

文章摘要:

解读: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准许。

文章摘要2:

【注解1】未提起上诉且二审未改变判项内容申请再审不予审查|(1)当事人对一审判项未上诉且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判定,当事人就该问题提出再审不予审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68号;(2)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
【注解2】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错误或者违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也应当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24号
【注解3】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3民申774号

解读: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裁判要旨】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摘要】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南充农商行并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南充农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规避了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庄园公司与华诺公司向农行金贸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庄园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第39-41页】

【裁判摘要】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

【裁判摘要】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对郭×的再审申请,本院理应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583号

【裁判摘要】另,对于原审未认定及支持装修价值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房屋装修的当事人并非佰杰房产公司而驳回其该项反诉请求,佰杰房产公司对此并未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在再审申请中,其对此已无提出异议的诉讼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凯达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凯达公司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凯达公司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凯达公司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6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一审判项未上诉且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判定,当事人就该问题提出再审不予审查——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经查,谭××等5人在原审诉讼中未对该问题提出抗辩,一审判决后,亦未就上述问题提出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就该问题作出的裁判。此种情形下,本院二审程序未审查该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谭××等5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主张,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判定,故本院对谭××等5人此项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申9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闽09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并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因“查无此单位”被邮政机关退回后于2020年7月21日向其公告送达了本案的判决书,程序并无不当。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又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有误应予撤销,明显与其放弃上诉这一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166号

【裁判摘要】从诉讼制度设计看,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从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诚实守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当损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看,二审程序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均更为周延和全面。而再审审查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启动再审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当事人选择二审程序进行救济能够更充分保护其民事权利。本案中,博泰公司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且其再审申请中未提出任何理由,在本院询问过程中,博泰公司亦称,“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不清楚”。博泰公司的申请再审存在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且经本院审查,其再审理由与一审理由基本一致,对此,一审判决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24号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错误或者违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也应当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虽系2013年7月2日黄×代表野森公司与车沙龙公司签订,黄×在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并作为收款人出具了租金收条,合同和收条均加盖了野森公司公章,但野森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即变更为中安达公司,合同签订时黄×亦非中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判决对于案涉租赁合同的实际出租人未予查明,判决中安达公司承担责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未妥投情况下,未向中安达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书等,亦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3民申774号

【裁判摘要】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不论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再审申请人利益和被申请人利益权衡的角度,此类当事人发起的再审之诉均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情形,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均应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范围内,如此方能彻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以及司法效率的要求,对国家、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者间的利益做到充分平衡,因此此类情形下的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4438号

【裁判摘要】未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并无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确定了成捷迅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成捷迅公司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完全可以行使上诉的权利,但其未依法提起上诉且没有正当理由,故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现成捷迅公司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违法,也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的软件版本不是奥托恩姆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主张的侵权版本,故其对一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成捷迅公司申请再审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