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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1-12-10   浏览次数:10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1)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薪酬保密制度规章制度,一般难以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缺乏依据。

文章摘要2:

问题: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1)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薪酬保密制度规章制度,一般难以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缺乏依据。


解析:

(1)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观点是认为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不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观点是认为劳动者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典案例1:不支持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益趣茶业有限公司与殷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8357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5民初5679号

【裁判摘要】仲裁审理中原告表明解除事由中的违纪事实为被告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在职期间将其工资银行明细交予案外人吴某作为诉讼证据,本院即审查上述违纪解除事由是否成立。对此,一则,员工本人的工资明细不仅是公司的信息,同时也是员工的个人信息,两者存在竞合,员工对其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享有一定的使用权。被告将其本人的工资明细提供给案外人,系因法院需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需要,被告提供工资明细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二则,从员工本人工资信息的性质上来看,系出于公司管理需要,员工才需要承担该保密义务,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对员工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与违纪的“严重性”相匹配,被告仅将其本人的工资银行明细提供给案外人用以诉讼,原告以此认为该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显属不当。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民终5892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泄露个人薪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上诉人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并判令其给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金链汇信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5359号

【裁判摘要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金链汇信公司以赵某某违反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为由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不认可,金链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事由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金链汇信公司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判决金链汇信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金链汇信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确认赵某某入职其公司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一审法院结合赵某某实际工作的期间,核算赵某某2019年未休年假天数,并判决金链汇信公司应向赵浚舟相应未休年假工资正确。金链汇信公司以赵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而且是试用期员工,没有年假期为由,上诉请求不应向赵某某支付该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某某诉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公司规章中薪酬保密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要点】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是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民初字第0959号(2013年3月13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2013年7月5日)


经典案例2:支持解除劳动合同

·马某某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11485号

【裁判摘要】2017年2月27日汉高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写明因马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在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审理中汉高公司罗列了解除事由即马某某违反薪酬保密制度打听讨论员工薪酬,主管多次要求马某某遵守公司纪律其拒不服从管理,本院即审查上述解除事由是否成立。首先,汉高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违反工资保密制度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6日马某某在向上级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汉高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经典案例3:资薪酬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布工资资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健康有益科技有限公司与关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56号

【裁判摘要】工资薪酬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布工资资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健康有益公司与关某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酬资料”。健康有益公司主张孙某、吉某某、李某的工资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为,关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上述三人的单月工资或适用期工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对此本院予以认可。但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还包括“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健康有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信息属“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价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信息为与健康有益公司经营相关的经营信息,故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关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犯健康有益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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