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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能否根据未经工商登记公示的增资决议要求股东承担增资不实责任?

更新时间:2021-12-10   浏览次数:10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对公司履约能力的信赖应当基于公司登记的、对外公示的信息,基于对公司未经登记、未披露的信息所作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2)债权人无权根据未经工商登记公示的公司增资决议要求股东承担增值不实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1)对公司履约能力的信赖应当基于公司登记的、对外公示的信息,基于对公司未经登记、未披露的信息所作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2)债权人无权根据未经工商登记公示的公司增资决议要求股东承担增值不实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经典案例:

·敖某某、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538号

【裁判摘要】增资决议未经登记公示不能作为要求股东担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登记,亦是将公司的信息予以公示,以便交易对手了解该公司的情况,以利于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决策和判断。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在案涉借款形成之前,天瑞公司就增资问题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是,在案涉借款形成时,天瑞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2500万元。虽然敖锡贵称其在向天瑞公司出借款项时了解到天瑞公司股东会已决议增资,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便是其确实了解到此情况,但因天瑞公司尚未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2亿元不是既成事实,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在天瑞公司尚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敖锡贵对于天瑞公司偿还能力的预期和评估仍然基于天瑞公司变更登记前的注册资本情况,并无不当。《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基于对公司注册资本所体现的公司履约能力的信赖,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商业风险的一种保护。虽然该条并未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形成时间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区分规定,但对公司履约能力的信赖还是应当基于该公司登记的、对外公示的信息,基于对公司未经登记、未披露的信息所作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更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对于敖锡贵向天瑞公司出借款项之后,天瑞公司的股东存在增资瑕疵的情形,敖锡贵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欠付其的债务承担责任,并由此驳回敖锡贵要求天瑞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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