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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阶段性工程价款、保修金能否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更新时间:2024-04-10   浏览次数:18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应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应予以支持;(2)不应以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的认定时间,承包人主张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应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应予以支持;(2)不应以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的认定时间,承包人主张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开始计付时间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理解与适用】分期施工、阶段性付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价款而合同仍在继续履行的,应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就整体而言,承、发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尚处于履行期,双方当事人亦未明确主张解除合同终止履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应予以支持。......应以工程最终的竣工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质量保修金系为保障工程质量而缴纳的,不属于本条规定应付工程款,因而不应以建设工程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的认定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26-427


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2)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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