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供电等服务企业能否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4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21条规定,供电服务企业已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已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服务,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止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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