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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二审送达程序合法能否弥补一审送达程序违法?

更新时间:2021-12-14   浏览次数:8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已经保障了受送达人的诉讼请求,二审送达程序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应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已经保障了受送达人的诉讼请求,二审送达程序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应支持。


法条链接:

·富宁天宝矿业有限公司、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09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应支持——2017年5月5日,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一审法院将应送达天宝公司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直接送达给王某某签收,而王某某并非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天宝公司负责收件的人,因此,一审法院的该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案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依法邮寄到天宝公司登记住所地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天宝公司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此,虽然一审法院向天宝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二审法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程序合法,已保障了天宝公司的诉讼权利。现天宝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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