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约定承包人工期顺延逾期索赔失权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之规定——(1)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2)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1】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但是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则不能直接认定承包人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后果是丧失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18
【理解与适用2】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合理抗辩——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其提出的抗辩是否合理,可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承包人应未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因客观原因未提出索赔请求。......其次,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不会影响对索赔事件的调查。再次,也要考虑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对发包人的影响。发包人是否会因为承包人未予索赔而相信承包人不再主张工期顺延,从而作了不予顺延的工期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2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Ⅱ(6)【工期顺延的认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工期顺延的认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解读】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