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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主张工期顺延?

更新时间:2024-05-18   浏览次数:1499 次 标签: 发包人延期付款 迟延支付工程款

文章摘要:

解答:(1)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必然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2)要对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顺延的天数的依据。

文章摘要2:

解答:(1)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必然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2)要对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顺延的天数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满足如下条件:(1)工程款未予支付系发包人的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2)施工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构成工期顺延事由;(3)因工程款延迟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并影响整体工期。(4)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申请,通常应该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总之,对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直接将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作为工期顺延天数。——《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19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工期顺延的认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34.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则抗辩称,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实务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果关系认定不统一。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否导致承包人停(窝)工、延误工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1)合同约定垫资施工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停(窝)工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开始认定停工日期,同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未办理签证的,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真实停工的除外。

(3)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以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开始计算扣除逾期天数及停窝工损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787号

【裁判摘要】施工人虽然有权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停止施工,但并不免除其按期交付工程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金泰公司应否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金泰公司认为,佳明公司拖欠工程款,其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二审判决金泰公司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补充合同(二)》以及《备忘录》的约定,佳明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否则金泰公司可以停止施工。而佳明公司在2009年8月10日前仅支付390万元,尚有1110万元未付。由于佳明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金泰公司可以依约停止施工。故二审判决认定金泰公司未在双方约定的交工日期2009年8月10日交工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但是,上述合同约定并未免除金泰公司交付案涉工程的义务,在质量检测报告送达金泰公司,具备交付条件后,金泰公司应当履行交房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金泰公司应当承担自质量检测报告送达金泰公司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迟延交付违约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