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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9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而不应当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而不应当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反诉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与适用】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而不应当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68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摘要】法院对被告的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判决书“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中驳回?|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亚龙公司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经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之后,亚龙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反诉。尽管此时亚龙公司的反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在2015年4月22日,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重新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告知了亚龙公司享有依法提出反诉的权利。亚龙公司在此次庭审中仍坚持自己的反诉主张,因此,亚龙公司提出反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起算,故其在此次庭审前提出的反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亚龙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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