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应收工程款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不得行使债权代位权?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建设工程价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2)应收工程款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法可以行使债权代位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1】应收工程款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应收工程款是否为专属于宋某某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包括的劳动报酬类债权是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并列、专属于被代位主体的劳动所得。通常诉讼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故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即使宋某某所欠债务中包含法定优先保护的工人工资,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妥善处理。新建业公司关于应收工程款专属于宋某某自身、陈某某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