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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工商变更登记前产生债务是否属于减资通知债权人范围?

更新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1458 次 标签: 减资通知 债权人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2)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务属于减资通知的债权人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2)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务属于减资通知的债权人范围。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典案例:

·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斯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沪民再28号

【裁判要点】

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只有对无法找到或者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解读】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至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亦明确为通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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