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发包人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答复能否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不予答复,经承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解析:14天(不予答复)+14天(催告后仍不予答复)+约定或14天返还保证金。
解析:14天(不予答复)+14天(催告后仍不予答复)+约定或14天返还保证金。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不予答复,经承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解析:14天(不予答复)+14天(催告后仍不予答复)+约定或14天返还保证金。
法条链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