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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建设工程价款税金由承包方还是发包方承担?

更新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7278 次 标签: 税款 开具发票 建设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建设工程税款 建设工程税金 建设工程增值税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之规定,税金应计入工程总价款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2)如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承包人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文章摘要2:

【注解1】工程价款包括(1)直接费、(2)间接费、(3)利润和(4)税金,即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
【注解2】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工程款计取中一并支付,依法由承包人负责缴纳。
【注解3】施工人(承包人)为个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税务机关不能为其开具税务发票,在计算工程款时应扣除该部分税金。
【注解4】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免除向发包人开具增值发票的义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

解读:(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之规定,税金应计入工程总价款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2)如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承包人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法条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954号

【裁判摘要】承包人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税金由发包人承担——关于昌南公司因开具工程款发票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案涉工程总造价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所出具的结论中,税金部分并未计入工程总价款,因此罗家村委会所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昌南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中不含税金收益。在此情况下,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昌南公司如应罗家村委会的请求向其开具税务发票,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的税金,属于昌南公司增加的额外负担,该负担应由罗家村委会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72号

【裁判摘要】八建九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史××,双方在案涉承包协议中约定税金由史××负担。双方当事人对将秦州区国投公司审定工程结算金额120835272.42元作为工程款均不持异议,八建公司主张,因其收取秦州区国投公司工程款,故其应向秦州区国投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而开具发票必然产生相应税款,全部税款应由史××承担。八建公司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二审依据工程款金额认定3987848元税金应由史××负担,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01号

【裁判摘要】涉案《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税款由阜阳建工集团代收代缴,阜阳建工集团在二审中上诉称依据该份《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应由实际施工人胡×承担的税款11889976元(217565909元×5.465%)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胡×在二审期间未主张已经缴纳了部分税款,二审据此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中应扣除由阜阳建工集团代收代缴的税金并不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27号

【裁判摘要】双方《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单价包干,不含建安工程税,中十冶公司(备注:发包人方)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十六冶公司(备注:承包方)承担其他相应税费的约定。中十冶公司主张相应税金应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78号

【裁判摘要】关于涉案税金负担主体问题。双方合同约定“此价格不包括施工方上级管理费(按0.8%计取)和税金”,御峰公司(备注:发包方)不论向建设集团额外支付税金款项还是直接到税务部门缴税均是履行合同义务,仅是履行方式的不同而已。原审判定御峰公司需要额外支付税金更符合对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990号

【裁判摘要】关于应否扣除税金的问题。《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方××、付××向安信公司让利工程款总额的12%(含管理费,不含税金),即安信公司向方××、付××支付的工程款中应包含税金。安信公司主张其向方××、付××支付的工程款中应扣除相应税款,但并未提供其已向税务部门缴纳上述税款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代方××、付××缴纳相应税款的事实已实际发生。二审中,方××、付××已明确表示愿意在执行程序中就收到工程款按照税法规定扣减相应税金,扣除税金问题双方可在执行中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730号

【裁判摘要】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工程款计取中一并支付,依法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关于规费和税金的承担问题,泓建集团分公司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单位,负有向有关部门缴纳税金规费的义务。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参照法定和约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计取费用。隆森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不应缴纳规费、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提交的主要证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1年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规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亦未提交代缴规费的相关证据。故原审对隆森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撤场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施工企业所欠税金由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或给付工程款时或以楼房变现时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工程款计取中一并支付,依法由承包人负责缴纳。隆森公司主张代缴税金3623592.71元应予扣除,但未提供已代为缴纳税金的缴费凭证。故原审对隆森公司关于扣除代缴税金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

【裁判摘要】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免除向发包人开具增值发票的义务——关于马××是否应向润翔公司开具7777366.5元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关于工程总价与单价的约定为含税价格,且古城公司自润翔公司收到的款项均先扣除税金与管理费后才支付给马××、吴××1、吴××2,即马××、吴××1、吴××2为税金的实际承担人。古城公司已向润翔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69232047元,故润翔公司主张马××、吴××1、吴××2开具金额7777366.5元(77009413.5元-69232047元)发票的请求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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