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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移送管辖前原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在移送管辖后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12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移送管辖前原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不因管辖法院变更而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移送管辖前原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不因管辖法院变更而无效。


经典案例: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0号

【裁判摘要】朗坤公司上诉主张,该司法鉴定系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且存在鉴定材料获得程序违法,未按照委托范围进行鉴定等问题,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做出鉴定以及其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解读】对案件无管辖权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移送管辖前原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就案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作出司法鉴定以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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