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存在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2)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存在,违约条款属于通谋虚伪,并非当合同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应视为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2)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存在,违约条款属于通谋虚伪,并非当合同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应视为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
【裁判要旨】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存在违约条款属于通谋虚伪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案涉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该合同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时间及所对应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条款并非当合同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中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时间及所对应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应视为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应以违约给当事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无证据证明另有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以资金占用损失予以赔偿,并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根据对案涉未交付土地的分批交付实际,分段计算未交付土地所对应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