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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取得产权登记方能否起诉未支付购房款取得产权登记方返还不当得利?

更新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1160 次 标签: D122【不当得利】 连环购房

文章摘要:

解读: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取得产权登记方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未支付购房款取得产权登记方返还不当得利。

文章摘要2:

解读: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取得产权登记方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未支付购房款取得产权登记方返还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经典案例:

·樊某某、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4号

【裁判摘要】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取得产权登记方能否起诉未支付购房款取得产权登记方构成不当得利?——樊××认为,生效判决认定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未支付房款,故而构成不当得利。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正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樊××已证明涉案房产为其向洛溪地产购买,而在该房产被认定为属史××所有的情况下,樊××有理由请求史××向其支付购房款。对此,史××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樊××支付了购房款,方可构成有效抗辩,否则,樊××关于史××未支付购房款而取得房屋产权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即为成立。质言之,樊××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与此相对应,史××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史××能否证明其向樊××支付了购房款。二审法院认为,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史×ד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导致自身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明显错误,应予纠正。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史××向樊××支付了购房款。在本案再审庭审中,史××认可本案存在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樊××从洛溪地产处购买案涉房屋,二是樊××将该房产转卖给史××,并主张其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综上,史××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向樊××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应向樊××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利息,以及与购房相关的转名费、印花费、房产证费等樊××交纳的税金或费用。


参考案例:

·辛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1180号

【解读1】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辛××与被告李××于2011年3月27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书》;二、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辛××29.05万元;三、驳回原告辛××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2】二审判决:一、维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辛××与被告李××于2011年3月27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书》。二、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上诉人辛××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注解】(1)本案原告起诉连环购房上手解除购房合同和返还购房款,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支持解除购房合同但驳回返还购房款请求;(2)本案可以起诉产权登记方不当得利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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