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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讼费用负担应否列为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27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如果案件涉及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鉴定费负担,应当将诉讼费用列入一审诉讼请求(通常表述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除非只涉及案件受理费而不涉及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鉴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以不列为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第1款只是禁止当事人单独对法院的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内容提起上诉的同时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因此诉讼费用负担可以列为二审上诉请求事项之一(通常表述为“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而不能是“单独”上诉请求事项。

文章摘要2:

问题:诉讼费用负担应否列为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

解读:

(1)如果案件涉及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鉴定费负担,应当将诉讼费用列入一审诉讼请求(通常表述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除非只涉及案件受理费而不涉及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鉴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以不列为一审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第1款只是禁止当事人单独对法院的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内容提起上诉的同时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因此诉讼费用负担可以列为二审上诉请求事项之一(通常表述为“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而不能是“单独”上诉请求事项。


解析1:诉讼费用应当列为一审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负担是法定的,由法院决定负担金额,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不需要列为一审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38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可以列入诉讼请求;如未列入诉讼请求,可能欧洲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费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负担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也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

(4)因此,如果只涉及案件受理费而不涉及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鉴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以不列为一审诉讼请求;案件如涉及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鉴定费负担,应当将诉讼费用列入一审诉讼请求(通常表述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解析2:诉讼费用应当列入二审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4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2)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第1款只是禁止当事人单独对法院的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内容提起上诉的同时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因此诉讼费用负担可以列为二审上诉请求事项(通常表述为“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经典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

【裁判摘要】华冶公司主张鉴定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华冶公司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故华冶公司关于应由昆钢公司全部承担鉴定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解读】华冶公司上诉请求:......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昆钢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摘要】关于国泰公司提出的鉴定费分担问题——国泰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鉴定费的分担与双方诉讼中的主张不对等,应予调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裁判结果确定由国泰公司承担70%的鉴定费,并无不当。

【解读】

(1)一审判决“鉴定费168万元,由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3万元,由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7万元。

(2)国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维持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一)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76323503.37元及利息......;(二)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133466.67元;(三)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垫资款违约金400万元、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400万元、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00万元;(四)欣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中开泰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国泰公司在开泰公司欠付工程款76323503.37元本金范围内对本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事实和理由:......(五)一审法院对鉴定费的分担与双方诉讼中的主张不对等,应予调整|鉴定费包括分别按照928合同、927合同两种不同计价方式鉴定所需要的费用,而国泰公司仅申请按照927合同鉴定,是开泰公司坚持按照927合同、928合同两份合同分别进行鉴定的,一审法院判令国泰公司承担绝大部分鉴定费与双方主张严重不匹配,对国泰公司不公平。

【注解】该案中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将鉴定费负担作为上诉请求,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上诉费负担不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

【摘要】

(1)海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3.诉讼费由京典公司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海峡公司负担177969元;京典公司负担251908元。鉴定费1070000元,由京典公司负担627020元,海峡公司负担442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海峡公司负担2000元,京典公司负担3000元。

(3)二审法院判决:......(三)京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海峡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海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京典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877元,由京典公司负担。

【解读】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一规定说明,鉴定费用不在诉讼费用之列,仅为诉讼中发生的费用,故鉴定费用的负担不能适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案是京典公司申请鉴定应当由京典公司负担鉴定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鉴定费107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解读】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多份协议均要求京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海峡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以供海峡公司核对。但至海峡公司一审起诉时止,京典公司并未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京典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其举证责任应有之义,因此本案鉴定费用应由京典公司自行承担。

【注解】中建海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福安京典向中建海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5280401.26元并支付欠款利息,......;3、由福安京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保全费用。


经典案例2:当事人不得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952号

【裁判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兵娟制衣公司若对原审收取诉讼保全费不当,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核,如确有错误亦应由原审法院进行裁定补正。

【解读】兵娟制衣公司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就罚息多判了572.427万元,保全费多判了5000元,应改判罚息为1146.573万元(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保全费为5000元。2、本案应由晋城分行承但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二、原判对案件保全费认定错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原判判决保全费10000元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1114号

【裁判摘要】牙城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鉴定评估及测绘费的分担而提起上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包括了诉讼中发生的鉴定费,应属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因此牙城镇政府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解读】牙城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9)闽092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对鉴定评估及测绘费的分担,改按诉讼请求的支持比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41号

【裁判摘要1】凯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6.圣凯诺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摘要1】(1)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45509元,由圣凯诺公司负担140000元,凯瑞公司负担5509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45509元,由圣凯诺公司负担72754.5元,凯瑞公司负担727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817元,由圣凯诺公司负担。(2)圣凯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99号民事判决,改判圣凯诺公司向凯瑞公司支付300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用由凯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三、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所作出的决定明显不合理。(3)二审认为:对于圣凯诺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分担明显不合理的问题,经查,凯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为2100万元,并据此预交案件受理费145509元。一审判决支持凯瑞公司诉讼请求金额1000余万元,而决定由圣凯诺公司负担140000元,凯瑞公司负担5509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4461号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终7005号

【解读】(1)事实和理由:三、本案中胡××对范××的债权为20万元,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审判决收取上诉人8546元诉讼费,不合理。(2)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8546元,由胡××负担。(3)二审法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收取诉讼费不合理”有理,予以支持,本院依法对诉讼费予以认定。二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均由胡××负担。

【注解】本案上诉人在诉讼请求未提出案件受理费请求,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出案件受理费不合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同时变更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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