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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上级法院能否将本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更新时间:2022-01-30   浏览次数:10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2)上级法院将本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文章摘要2:

问题:上级法院能否将本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2)上级法院将本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39【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备注:对应第38条] 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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