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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注册商标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2-02-02   浏览次数:1537 次 标签: 商标执行异议之诉

文章摘要:

解读:案外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注册商标,若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前,案外人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且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文章摘要2:

【参考】《郑某与周某、A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一审: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执异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载《审判监督指导》2018年第3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4页

解读:案外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注册商标,若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前,案外人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且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15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提示1】经过研究,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适用的基本社会环境和制度基础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非买受人的原因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如果不加分别一律准许强制执行,将会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基本精神仍应当予以坚持,但是,应当根据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635页

  第十九条17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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