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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法院能否执行未登记担保人担保物以外其他财产?

更新时间:2022-02-03   浏览次数:2388 次 标签: 未登记抵押 未登记质押 未登记担保人赔偿责任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

解读:生效判决未登记担保人在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1)执行标的上属于金钱债务,担保人全部责任财产均既可作为执行标的;(2)执行范围上,若执行法院首先查封担保物且无其他优先权人,法院再执行其他财产构成超标执行,否则执行法院可再执行其他财产;(3)执行顺位上采取补偿责任,应在对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再执行担保人。

文章摘要2:

解读:生效判决未登记担保人在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1)执行标的上属于金钱债务,担保人全部责任财产均既可作为执行标的;(2)执行范围上,若执行法院首先查封担保物且无其他优先权人,法院再执行其他财产构成超标执行,否则执行法院可再执行其他财产;(3)执行顺位上采取补偿责任,应在对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再执行担保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参考案例:

《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载《执行工作指导》2020年第3辑(总第7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5-46页】

【裁判摘要】以登记作为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虽未办理登记,但担保合同依法成立的,法院可判决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该项责任并非物的担保责任,属于一般金钱债务,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对担保人的所有责任财产查封和变价,而不限于担保物,但同时又因担保人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以担保物变价款为限,若执行法院首先查封担保物且无其他优先权人,再执行其他财产就可能构成超标的执行;相反,若担保物已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或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担保物变价款将不能全部用来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可再执行其他财产。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34号民事判决维持重庆高院(2016)渝民再157号民事判决,其中判令融海公司在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对重大高科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重庆高院(2011)渝高法执恢复字第5-15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融海公司持有的重大高科公司1832.97万股股权、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65%的股权、重庆跨越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5.6%的股权;融海公司提出执行因,要求解除对其持有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查封,重庆高院作出(2018)渝执异72号执行裁定驳回融海公司的异议请求。(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高院作出(2018)渝执异72号执行裁定,由重庆高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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