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务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能否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文章摘要:
解读:债务连带责任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不影响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具备原因。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债务连带责任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不影响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具备原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破产原因的具体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