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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起诉状上加盖公章并非备案公章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更新时间:2022-02-13   浏览次数:1982 次 标签: 起诉条件 【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非备案公章

文章摘要:

问题:起诉状上加盖非备案公章应否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1)起诉状上加盖公章并非备案公章,如经核实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如起诉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问题:起诉状上加盖非备案公章应否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1)起诉状上加盖公章并非备案公章,如经核实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如起诉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经典案例:

·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民终5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714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京皖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焦点问题是京皖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首先,京皖公司起诉状中使用的印章与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印迹明显不符,京皖公司自认该印章系其私自刻制,其行为违反了《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以及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的规定,不能证明该起诉系京皖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京皖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张××的情况说明,但张××的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亦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不能证明该情况说明系张××本人出具。最后,京皖公司持续使用私刻印章,并不能证明私刻的印章已具备公司备案印章的效力。综上,京皖公司未使用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提起诉讼,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京皖公司以其私刻的不合法的公章提起民事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京皖公司提起诉讼时,起诉状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亦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京皖公司私刻公章并以其私刻的公章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京皖公司使用未经备案私刻的公章提起本案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京皖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注解】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倪某某、威海宏欣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324号

【裁判摘要】倪××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从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调取的宏欣分公司备案的公章,拟证明宏欣分公司起诉状加盖的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本案起诉不是宏欣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宏欣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宏欣分公司称之前备案的公章由于永×和倪××保管,因联系不到两人,宏欣分公司又重新刻制新公章,与倪××的诉讼是宏欣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倪××主张宏欣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71行初54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于2018年7月4日准予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及章程备案、遗失补领、换照等。同时,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公章亦进行了更换并备案。在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为陈××、公章也已更换的情况下,朱××以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及在相关材料上加盖更换之前的公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江西金思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1634号

【裁判摘要】金思康公司主张报恩堂公司一审起诉状加盖的公司印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公章不一致,一审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中的印章为非法使用,报恩堂公司在本诉讼中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根据报恩堂公司二审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报恩堂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司印章与其一审起诉状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确属不同印章,但经核实,该两枚印章均在正常使用,报恩堂公司对上述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认可,本案诉讼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报恩堂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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