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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符合“三性”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1284 次 标签: 劳务派遣 三性 临时性 辅助性 替代性

文章摘要:

问题:劳务派遣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是否无效?
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款关于“三性”的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针对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2)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三性”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2:

问题:劳务派遣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是否无效?

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款关于“三性”的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针对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2)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三性”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经典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728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东成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顾××在中商公司的工作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的规定是针对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故原审判决认定东成公司与顾××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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