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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用赃款赃物购买房屋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是先追缴赃款赃物还是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更新时间:2022-02-15   浏览次数:3130 次 标签: 刑事追缴 刑事退赔 刑事追赃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2)赃款赃物用于购买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房产拍卖款项扣除赃款出资的剩余部分,而非将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后在进行赃款赃物扣除和发还。

文章摘要2:

【注解】(1)用赃款赃物购买房屋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房屋拍卖款项扣除赃款赃物出资后的剩余部分(即赃款赃物优先追缴);(2)而非先将房屋分为份额后再追缴赃款赃物。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2)赃款赃物用于购买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房产拍卖款项扣除赃款出资的剩余部分,而非将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后在进行赃款赃物扣除和发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经典案例:

·李某与谢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监14号

【裁判要旨】用赃款赃物购买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房产拍卖款项扣除赃款出资的剩余部分。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本案中,鼓楼法院(2016)苏010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执行人李×从2013年开始骗取的12728000元中300000元用于购买本案案涉房产,期间李×与谢××系夫妻关系。对于涉案房产拍卖款中的300000元应认定为赃款赃物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案涉房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拍卖款项扣除300000元的剩余部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贷款771500元及案涉房产的维修基金13318元属于应先予受偿的夫妻共同债务,用案涉房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予清偿亦无不当。因此,鼓楼法院将案涉房产的拍卖款项扣除赃款赃物的300000元及优先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771500元,支付维修基金13318元后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谢××主张300000万元应从李斌个人财产部分扣除,且应先分申诉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后再进行赃款扣除和发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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