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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受让人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4-05-02   浏览次数:1966 次 标签: D546【债权转让通知】 D764【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546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原债权人,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2)在原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不存在障碍,且原债权人也未委托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如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有异议,债权转让的行为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1】(1)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依法具有法律效力;(2)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属于例外情形,如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行为持有异议,则受让人对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
【注解2】(1)完整债权转让行为包括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和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法律法律效力);(2)原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通知来控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否生效(如收到债权转让款后才予以通知);(3)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当要有原债权人授权或者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存在障碍等特殊情形。

解读:(1)《民法典》第546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原债权人,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2)在原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不存在障碍,且原债权人也未委托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如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有异议,债权转让的行为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本条第2款也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并提供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债权转让合同等能够确认债权转让实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受让人的通知发生法律效力。”主要考虑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让人发出通知比较常见,因为受让人对此具有重大利益,以避免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发生后仍向让与人履行债务,故受让人更有动力主动发出通知。有学者也认为,这些做法大多可被解释为并非受让人而是让与人发出通知。如果受让人发出通知,同时提交了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的债权转让合同,此时,由于法律文书和公证的存在,不会增加债务人的审核义务,让与人同意公证的意思,有疑义时,应认为已包含了让与人委托受让人发出通知的意思和转让通知的意思,也可认为是让与人发出转让通知。基于目前的信用状况,对《民法典》第764条中的“必要凭证”的认定应当非常严格,原则上以经过公证的转让通知或者转让合同为宜。《民法典》第764条可被解释为最终是让与人发出通知,而非在一般意义上承认保理人作为受让人可以发出转让通知,故可认为是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而非仅是适用于保理合同的规则。基于此,该解释与立法机关有关释义也不致冲突。但在征求意见阶段,各方对这一问题仍有争议,故本条中未作出规定,留待司法实践再作进一步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31页。

【理解与适用2】具体到表见让与的情形中,有学者认为,一般只有在债权人为让与通知行为时才能产生,如果由受让人为让与通知,则不产生表见让与的效力。本条只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没有直接明确由谁发出债权转让知。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示范法采取的思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债权转让原则上应由债权人通知,如果由受让人通知的,应当提交可靠的证据,如认债权转让的生效裁判文书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37页。

【理解与适用3】实践中,也存在由受让人通知的做法,本司法解释曾拟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后因各方意见不统一而删除。我们倾向于认为,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并提供足以证明债权转让事实的文件的,也应当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55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表见让与、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70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原债权人。虽然从促进交易便捷开展的角度,可以允许债权的受让人成为通知的主体,但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本案中,第二公路公司虽与王××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第二公路公司在案涉项目中投入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王××,但第二公路公司作为转让人并未通知尤溪国投公司。王××虽已向尤溪国投公司邮寄了“王××致尤溪国投公司《律师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公路公司向尤溪国投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存在障碍或第二公路公司已委托王××向尤溪国投公司作出通知,且第二公路公司在本案中对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表示对王××将案涉债权转让情况通知尤溪国投公司一事并不知情,故本案第二公路公司与王××之间就案涉债权转让的行为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对尤溪国投公司不发生效力。原审法院对王××依照案涉两份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尤溪国投公司向其支付案涉项目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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