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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不能清偿本息为由偿为由将合同约定收取税后利息改为按照税前利息计算?

更新时间:2022-02-23   浏览次数:9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当债务人出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风险时,债权人请求改变合同约定的利息中所含税费的扣缴方式由税后利息改为税前利息,意图化解或减少商业风险,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摘要】当债务人出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风险时,债权人请求改变合同约定的利息中所含税费的扣缴方式由税后利息改为税前利息,意图化解或减少商业风险,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第15-43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八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利息标准为税前年23.5%,税后年18%,税赋由西钢公司承担,刘××按税后年息收取利息。......二审中,闽成公司主张,西钢公司已不能纳税;闽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先行缴纳税款后有权向相对人另行追偿;鉴于西钢公司破产,闽成公司已无法追偿,请求二审改判借款8.75亿元的利息按税前年息23.5%分段计息,增加利息金额216967465.75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列借款合同中有关利率约定,主要为税前年23.5%(含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5%、企业所得税25%),与税后年利率18%,二者为同一计息标准;但合同约定的是由借款人代扣代缴,而非出借人自行纳税;由借款人代扣代缴的约定中所蕴涵的商业风险应依约由借款人承担。出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风险时,闽成公司请求改变合同约定的利息中所含税费的扣缴方式,意图化解或减少商业风险,缺乏合同依据,一审对上述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标准,即年利率税前18%标准,符合合同约定,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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