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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能否终结鉴定程序直接作出判决?

更新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1256 次 标签: 鉴定意见 终结鉴定程序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而事实上终结了鉴定程序,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而事实上终结了鉴定程序,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经典案:

·王某等与甘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118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一审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后,对对外委托案件在形式上未结案即作出判决不当,但一审判决也写明土地用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无证据证明2012年政府委托的第一次评估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不必再另行评估,一审法院系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而未继续鉴定,事实上终结了鉴定程序,而不是在鉴定程序中剥夺王×、刘×的举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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