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法院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能否终结鉴定程序直接作出判决?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而事实上终结了鉴定程序,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而事实上终结了鉴定程序,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经典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11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一审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后,对对外委托案件在形式上未结案即作出判决不当,但一审判决也写明“土地用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无证据证明2012年政府委托的第一次评估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不必再另行评估”,一审法院系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而未继续鉴定,事实上终结了鉴定程序,而不是在鉴定程序中剥夺王×、刘×的举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