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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已交付合同标的物价值大小或者毫无价值为由主张显失公平?

更新时间:2024-04-04   浏览次数:935 次 标签: D151【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文章摘要:

解读:(1)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2)当事人不能以已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价值大小或者毫无价值反推合同订立显失公平

文章摘要2:

解读:(1)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2)当事人不能以已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价值大小或者毫无价值反推合同订立显失公平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7号

【裁判摘要1】所谓因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注解】能否以已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价值大小反推合同订立时是否构成显失公平?——(1)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2)不能用已交付的标的物价值大小反推合同订立时是否构成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