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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依据未成立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确定仲裁管辖?

更新时间:2022-02-27   浏览次数:1307 次 标签: 合同未成立 仲裁管辖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之法律规定,合同未成立可依据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条款确定管仲裁管辖。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之法律规定,合同未成立可依据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条款确定管仲裁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典案例:

·周某、湖北元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583号

【裁判摘要】可依成立与否存在争议的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条款确定管辖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该条款是对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规定。本案中,湖北元创公司和新余元创合伙提交的《合伙合同》中,周×与湖北元创公司、新余元创合伙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且双方当事人对签名、盖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合伙合同》第11.7条第二款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据此,依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原审裁定认定案涉《合伙合同》成立与否,均不影响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该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效力,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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