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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对不属公司决议事项能否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更新时间:2022-02-27   浏览次数:754 次 标签: 公司决议范围

文章摘要:

解读:(1)当事人对不属于公司决议事项作有权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2)但公司决议不成立不影响该事项的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1)当事人对不属于公司决议事项作有权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2)但公司决议不成立不影响该事项的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经典案例:

·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孙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0民终1042号

【摘要】港领公司主张2017年3月29日股东会决议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不属于股东会决议范围,因此应属有效。对此,本院认为,王×与唐××之间的股权转让,系港领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章程不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但2017年3月29日股东会会议中将其作为议题进行了表决,因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港领公司主张合法有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股东会决议虽属不成立,但是并不影响唐殿普与王辉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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