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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诉请公司决议不成立是否受与其具有利害关系限制?

更新时间:2022-02-27   浏览次数:8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整个公司会决议的内容;(2)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确认公司决议全部内容不成立而不限于与其具有利害关系部分。

文章摘要2:

解读:(1)《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整个公司会决议的内容;(2)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确认公司决议全部内容不成立而不限于与其具有利害关系部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经典案例:

·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成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2民终457号

【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李××作为中南石油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施行后,依据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主体适格。中南石油公司上诉主张李××已因案涉股东会决议的作出而被罢免,失去了中南石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的身份。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正是基于案涉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侵犯其权利而提起诉讼,只有在案涉股东会决议成立的前提下,李××才不具备中南石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身份,因此,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作出前,李××仍然是中南石油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且至今中南石油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李××。中南石油公司还上诉主张即使李××与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具有诉的利益而成为适格主体,李××亦仅能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决议内容申请撤销,而不能请求确认整个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对此,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整个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李××请求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全部内容不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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