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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人能否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更新时间:2022-03-05   浏览次数:8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执行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未按照规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上一级法院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时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

文章摘要2:

解读:(1)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执行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未按照规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上一级法院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时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


解析1: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1)法院未接收其申请破产申请;(2)或者未按执行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未按照规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解析2:上一级法院处理——(1)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2)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对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时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目的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下级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因此,为加强审判监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等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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