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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申请破产能否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

更新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1015 次 标签: 破产申请 立案登记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1)对于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进行形式审查;(2)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1)对于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进行形式审查;(2)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三、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立案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及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在通知中向债务人释明,如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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