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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更新时间:2022-03-04   浏览次数:2103 次 标签: 起诉条件

文章摘要: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第1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2)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但提供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得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法院不得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第1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2)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但提供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得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法院不得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于某某、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233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起诉彭××,但未提供彭××的出生时间和具体的身份证号码,彭××的身份属于不明确。因彭××系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表,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身份不明确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判和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明确则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于××的起诉。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于××起诉时提供了彭××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已足以使其与他人相区别。且二审阶段,于××经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彭××的户籍登记信息。彭××的身份信息明确,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并未告知于××进行补正即径行驳回起诉,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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