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12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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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用人单位未经审批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用人单位未经审批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典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三: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注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