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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更新时间:2022-03-06   浏览次数:15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文章摘要2:

【注解】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明知(故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解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1)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主观上具有故意;(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行为使债权人受到损失。


【理解与适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不能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那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已经实施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就不能产生效力。——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律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经典案例:

·江苏省方强农场服装厂与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期间从其抽逃出资股东处获偿的效力

【案号】(2008)港民破字第0001号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追回股东出资,防止借企业破产之名达逃脱债务之实。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个别债权人从抽逃出资的股东处获得清偿行为的应认定无效,该部分财产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进行重新分配。

【解读】孙××因抽逃公司股权出资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的债务,作为公司的债务人及公司财产持有人孙××及其妻子孙××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申请人方强服装厂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仍然申请大丰市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进行执行,于2009年7月30日从孙××夫妻共同财产中受偿债权40万元,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清偿行为无效。

【注解】虽然清偿行为无效,但并未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适用“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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