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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加盖公章时文字和公章位置能否分离?

更新时间:2022-03-09   浏览次数:1161 次 标签: 签章 签字盖章

文章摘要:

解读:文字和公章位置分离将导致是先有文字、后有公章还是先有公章、后有文字这一重要争议事实无法查清,影响盖章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文字和公章位置分离将导致是先有文字、后有公章还是先有公章、后有文字这一重要争议事实无法查清,影响盖章效力。


经典案例:

·北京晨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792号

【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第二,《回函》的行文、落款名称和时间、公章加盖的位置等重要事项存在蹊跷之处,且由于文字和公章位置的分离,导致该《回函》是先有文字、后有公章还是先有公章、后有文字这一重要争议事实无法查清;第三,晨峰投资公司主张系嘉华控股公司副总经理马×将《回函》直接送到晨峰投资公司办公室交给吴×本人,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第四,晨峰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曾担任联星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排除预留联星房地产公司印鉴的可能性。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在晨峰投资公司提交的该回函中,......该《催款函》的内容与晨峰投资公司提交的联星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回函的内容相对照,显然存在不合常理以及矛盾之处。晨峰投资公司对于上述不合常理以及矛盾之处,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其次,晨峰投资公司主张该回函系由马×交付吴×,但马×在一审中出庭作证对晨峰投资公司的主张予以否认。晨峰投资公司对于该回函如何取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举证予以证明;第三,该回函的行文、落款位置和公章加盖位置等确实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于晨峰投资公司提交的回函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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