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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转让车位使用权是否受租赁合同期限20年限制?

更新时间:2024-01-18   浏览次数:2443 次 标签: D705【租赁最长期限】

文章摘要:

解读:(1)车位使用权转让不属于租赁合同;(2)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不受租赁合同20年期限限制。

文章摘要2:

解读:(1)车位使用权转让不属于租赁合同;(2)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不受租赁合同20年期限限制。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经典案例: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3民终2785号

【裁判摘要】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不属于租赁合同——关于案涉协议是否实为租赁合同,审理认为,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只是临时转让,承租人使用完毕后须返还原物,而案涉协议并未有返还原物的约定,绿城公司亦承诺使用者具有长期使用权,虽然租赁合同系转让使用权的合同,但不能因此得出所有转让使用权就是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案双方均认可案涉车位系人防工程,亦系绿城公司投资建设,绿城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的车位使用权转让,系行使收益权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现行法律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具体收益形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开发商和购房者对于地下人防车位的交易形式仍处于不断摸索的过程中。绿城公司将其投资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以此获得收益,并不属于租赁合同,一审以双方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支持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对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1民初558号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属性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的实质为车位使用权的转让,该协议与租赁合同无论在合同订立的目的及具体的权利范围上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故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不适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综上,原告主张确认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租赁期限超出20年部分的租赁费3562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2民终3173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碧桂园汇森公司作为案涉人防车位的投资建设人,其依法享有对案涉车位的经营收益权。案涉《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并非出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只是出售其和平时期的使用权,故案涉合同属于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从权能分析,使用权转让与出租近似,但仍有区别。《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虽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人防车位出售或附赠,但该条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不得据此否定案涉协议的效力。陈××与碧桂园汇森公司签订的《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碧桂园汇森公司负有向陈××转让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的义务,而陈××负有支付6万元对价款的义务。陈××关于案涉协议超过20年的部分期限无效的诉称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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