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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阻止他人在自己承包地上强行施工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8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民事主体在当事人承包地上强行施工,当事人阻止施工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并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文章摘要2:

解读:民事主体在当事人承包地上强行施工,当事人阻止施工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并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经典案例:

·陈某某、清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再90号

【裁判摘要】民事主体在当事人承包地上强行施工,当事人阻止施工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涉案土地系陈秀玲家的承包地,系集体土地。修路占用土地是永久性的,应当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施工、修路。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村集体依法收回,或者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通达公司在陈××的承包地上强行施工,陈××采用站在铲车内等方式阻止施工,该行为尽管存在不妥,但仍应当认定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清丰县公安局认定陈××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濮阳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该处罚决定不妥,应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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