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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管理人对其聘用中介人员致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12   浏览次数:11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16条规定,(1)管理人作为聘用主体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2)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管理人应当在其聘用过程中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16条规定,(1)管理人作为聘用主体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2)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6.【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要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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