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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能否认定为破产财产?

更新时间:2022-03-13   浏览次数:20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应当包括已依法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注解2】《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应当以《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条之规定认定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杨文彬与被上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相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4]民二他字第3号,2014年5月13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针对《企业破产法(试行)》而作的司法解释,现《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被《企业破产法》替代,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根据《企业破产法》对非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已经作出重新界定,在无其他规定情况下,应结合《企业破产法》及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认定。”

解读: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2)《破产法规定二》第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二》第3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理解与适用1】对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截然不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应当包括已依法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8页。

【理解与适用2】如将担保财产排除在债务人财产之外,则该特定财产就无法得到管理人的有效管理,这可能会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将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实现,也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本条规定明确了债务人财产应当包括已依法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担保物的变价款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后,如有剩余将直接清偿债务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9页。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非债务人财产】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废止法条:

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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