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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更新时间:2024-04-05   浏览次数:1189 次 标签: 债务人财产 划拨土地使用权

文章摘要:

解读: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理解与适用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P123

【理解与适用2】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设立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即作为股东投资,则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政府不应再收回。因为对出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表明他已经对外公开宣示被纳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虽在名义上是划拨性质,但不应再视为无偿取得,因为出资人将凭借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的权利与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P123
【理解与适用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对抵押权的认定与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中的其余部分(尤其是在设置抵押的情况下)则属于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P123

【理解与适用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对抵押权的认定与处理。......据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处分抵押房地产时,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不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P135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债务人财产的认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510号

【裁判要旨】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无偿收回,破产企业无权处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裁判摘要】毛纺织厂原系本案争议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毛纺织厂破产,其占用的涉案划拨土地根据有关政策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非毛纺织厂的破产财产。再审申请人彭某某认为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并提交了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其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缴款凭证、《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等作为主张依据。首先,因毛纺织厂破产后,涉案土地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毛纺织厂占用的土地不是破产财产,故毛纺织厂无权处分涉案土地。彭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划拨或出让给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使用,故彭某某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彭某某提供的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缴款凭证等均无法证实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审批程序。再审申请人彭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商水县政府作出的28号批复未侵害彭某某的实体权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彭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解答】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37号

【裁判摘要】虽然黄河农场认为其有土地4500余亩,但其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的土地用途为农用地、使用权类别为划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及第二条关于“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之规定,评估单位未将黄河农场享有使用权的划拨土地列为其所有的财产范围进行评估是适当的。

【解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如仅约定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该房屋所附着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该抵押有效但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所抵押的涉案房屋被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不含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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