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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能否以法院判项表述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为由提起上诉?

更新时间:2022-03-15   浏览次数:11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将土地过户给原告,法院判项仅继续履行合同,未明确被告将土地过户给原告,原告可以以法院判项表述不明确、不具体,将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判项。

文章摘要2:

问题:原告能否以法院判项表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提起上诉?

解读: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将土地过户给原告,法院判项仅继续履行合同,未明确被告将土地过户给原告,原告可以以法院判项表述不明确、不具体,将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判项。


经典案例:

·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109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解读1】龙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龙武公司与城建投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判令城建投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立即将位于洛阳市××××迎宾大道西侧,王城大道东侧,邯山防洪区南侧,史家屯北侧的76.655亩土地(原编号为xxx总面积511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龙武公司。三、判令第三人鹏燕翔公司协助将上述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龙武公司。四、判令城建投公司支付龙武公司律师费10万元。五、判令城建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城建投公司反诉请求:一、解除龙武公司与城建投公司双方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关系(含双方之间就土地转让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龙武公司全部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一、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三、驳回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解读3】龙武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立即将位于洛阳市××××迎宾大道西侧,王城大道东侧,邯山防洪区南侧,史家屯北侧的76.655亩土地(原编号为xxx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项不明确、不具体,将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第二项表述不明确、不具体,将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

【解读4】二审判决: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并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名下的土地过户至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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