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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管理人能否以个别清偿为由请求撤销债务人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更新时间:2022-03-15   浏览次数:10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16条之规定,管理人无权以个别清偿为由请求撤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等以及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16条之规定,管理人无权以个别清偿为由请求撤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等以及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必要个别清偿的撤销排除】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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