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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和提起上诉?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1690 次 标签: 移送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1)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允许上诉(属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2:

解读:(1)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允许上诉(属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2款规定:“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因此,可以上诉的系针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而不包括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

(2)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的适用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经典案例:

·陈某某、周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685号

【裁判摘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对温州市政府、鹿城区政府的起诉,同时裁定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第一项内容,亦无不当。

·济宁兖州区顺风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济宁兖州区顺风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11民辖终184号

【裁判摘要】 经查,2018年7月25日,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2018年8月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6民初3282号民事裁定,认为双方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乙方”即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虽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据该院审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九如巷×××号”,故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的案卷后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未对该案的管辖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已生效,济宁兖州区顺风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再处理,故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当,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164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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