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公司章程内容存在冲突能否适用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规则?
更新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8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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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公司章程内容存在冲突,应当适用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规则确定适用章程条款。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章程内容存在冲突,应当适用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规则确定适用章程条款。
经典案例:
·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琼民二终字第18号
【摘要】保力公司《有限公司章程》的第三条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同时,该公司章程的第八条又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由此可见,该公司章程第三条与第八条的规定存在冲突。从内容来看,该公司章程的第三条为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约定,第八条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一般约定。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故保力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