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必须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
更新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9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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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1)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属于专业问题,发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2)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以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为要件。
文章摘要2:
【注解】(1)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以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为要件;(2)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鉴定必要的不予鉴定。
解读:(1)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属于专业问题,发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2)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以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为要件。
经典案例:
·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申请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必须先举证工程质量有缺陷?——联合利丰公司在一审时提起反诉,请求昆仑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800万元(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为此联合利丰公司在一审时申请依据施工图纸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计算已完成工程不合格需返工及加固修复的费用,一审以联合利丰公司未提供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未完成基本举证义务为由未准许鉴定申请。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联合利丰公司对此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未准许工程质量鉴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