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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鉴定机构如何作出鉴定?

更新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6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时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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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时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经典案例:

·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

【裁判摘要】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时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另外,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桩基基础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昆仑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地基处理及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联合利丰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昆仑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在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仅依据昆仑公司主张的结算依据作出该部分工程造价,重审时可依据联合利丰公司主张的结算依据作出补充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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