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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包人能否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撤销建筑物以物抵债裁定?

更新时间:2024-02-21   浏览次数:11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一般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建筑物被以物抵债后方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一般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建筑物被以物抵债后方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91号

【裁判摘要】执行程序也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异议、复议裁定认定优先受偿权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畴是否正确问题|首先,权利不经主张难以实现,优先权也是如此。根据我国民诉法的一般理论,实体问题应经过审判程序裁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一种特定的债权优先权涉及到的实体认定包括确认优先权人及优先受偿的范围,故原则上优先权问题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认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主张优先权。......其次,权利的行使都是有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也就是说,在执行阶段,一般来说优先权人应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具体到本案,南京环强公司应在执行标的江滨大厦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对于其主张的优先权能否成立,法院在审查中会结合实体问题及上述期限规定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南京环强公司在涉案房地产被以物抵债后方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复议裁定关于南京环强公司的主张实质系要求对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之一江滨大厦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主张应当通过执行实施程序提出的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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