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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能否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2022-03-27   浏览次数:3605 次 标签: 职工债权

文章摘要:

解读: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2013年12月11日】
【摘要】(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2)人民法院审理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解读: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3)民二他字第22号,2013年12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3)193号《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审理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请你院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同时,要做好本系列案与其他相关诉讼案件的协调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复


经典案例:

·袁某某、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189号

【裁判摘要1】本案中,在中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袁××作为该公司的劳动者向中顺公司主张其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是得到最优先保护的债权,上述规定体现了企业破产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据此,中顺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论袁××是否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顺公司有限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若仍向其支付高工资及奖金,则违背了企业破产法保护普通职工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原判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根据中顺公司2012年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平均工资4250元/月的标准计算,认定袁××从中顺公司借支的476500元工资,已经超过了其在中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获的工资数额,并判决中顺公司无需向袁××支付2011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142.6016万元工资及2011年年度绩效奖金23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在中顺公司管理人尚未对所欠袁××的工资进行公示的情形下,就直接受理中顺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而提起的诉讼,程序上虽然存在瑕疵,但其实体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故本案也没有提审的必要。

·高某某、《民营经济报》社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30946号

【裁判摘要】绩效工资、奖金的不应当列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范围——关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1日提成款的性质,高××主张其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关于提成款的计算比例、计算方式,高××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而提成款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关,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并不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现高××仅依据2016年4月1日之后的提成收入来反推之前也应当有提成款,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即便是存在提成款,但由于提成款属于绩效工资、奖金的范畴,亦不应当列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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